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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3-25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条  复审机关受理初审机关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送达登记表》,并对初审机关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根据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审核申报人是否具备退税资格。发现申报人不具备退税资格的,退回初审机关重新认定。
  
  2.根据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报人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备。发现申报材料不全,退回初审机关补全材料。
  
  3.审核初审机关审增、审减退税金额的意见是否符合政策、初审机关核定退税金额是否准确。
  
  复审机关经上述审核后,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批表》,(一式二份),留存一份,上报终审机关一份。
  
  第十一条  终审机关受理复审机关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送达登记表》,并对初审机关、复审机关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根据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审核申报人是否具备退税资格。发现申报人不具备退税资格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复审机关。
  
  2.根据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报人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备。发现申报材料不全,将申报材料退回复审机关。
  
  3.审核初审和复审机关审增或审减金额、核定退税金额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准确。终审机关经上述审核后,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批表》。
  
  第十二条  初审机关应当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复审和终审机关以正式文件(一户一文)提交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两份)一并报复审机关;复审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终审机关提交复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复审机关;终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开具《退税批复通知书》和《收入退还书》,同时将批复文件印发申报人、初审机关、复审机关和相关国库,将《收入退还书》发相关国库由其具体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三条  初审机关在企业第一次申请退税时,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本规程第三条所须条件的满足情况;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文件中注明,并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以正式文件及时通知复审和终审机关。
  
  第十四条  初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申报时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核实企业2007年1月1日至申报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应当每半年向上述机关核实申报人申明内容是否属实,发现问题时以正式文件通知复审和终审机关,取消其申请退税的资格,并由终审机关追缴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以后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审批机关要妥善保管退税档案资料。初审、复审机关要建立健全退税档案,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信息、本规程规定认定企业退税资格的相关资料、申报人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情况(存根);终审机关要建立退税统计台帐,按地区分户逐笔登记,并要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需要保存的退税资料包括:申报人的全套申请资料、批复文件原件、审批程序的证明材料、《收入退还书》回执联(第五联)、其他有必要保存的材料等。全套退税审批资料应该在年度终了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归档,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十六条  复审机关对初审机关退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终审机关;终审机关对复审机关、初审机关和国库部门退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规程的各项规定;黑龙江省农垦系统和铁路系统的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政局负责初审,并提供由系统公安等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书。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1
  
  
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简称 
  
  退税类型 
  
  退税比例 
  
  退税开户行 
  
  退税账号 
  
  企业所在行政区划 
  
  经办国库
  
  企业所在地国税局
  
  企业负责人资料
  
  企业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企业财务负责人资料
  
  财务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备注
  
  备注:该表申报后,不必每次申请退税申报,但当信息发生变化后,需重新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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