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外经贸厅
【颁布时间】 2008-05-20
【实施时间】 2008-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外经贸厅关于做好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参展参会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外经贸局,省各外经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定于2008年10月22日-25日在广西南宁举办。商务部专门召开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筹备工作会议,全面启动招展工作。为切实做好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参展参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五届博览会展区概况
  
  本届展会设标准展位约(3*3平米)3300个,其中室内2800个,室外500个。分为商品贸易、投资合作、农村适用技术、“魅力之城”四大专题展区。
  
  商品贸易专题:中国商品按类别布展,分为机械设备(商用车、工程及建筑机械、食品和包装机械、电力设备、其它机械),电子电器(家用电器、电子信息及服务外包等),建筑材料(建筑陶瓷、卫生洁具、铺装材料、门窗幕墙、化学建材)三大类。
  
  东盟国家参展商品按国别布展。东盟国家的主要参展商品是:电子电器、日化产品、农产品、食品、家具、珠宝玉器、工艺品、汽车及配件、橡胶及制品、木材及制品。
  
  投资合作专题:项目招商与投资、国际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资源开发、金融服务。
  
  农村适用技术专题:农业种养殖、农产品深加工、农业生物等技术和现代农业装备。
  
  “魅力之城”专题:11个国家各选择1个信息产业发达城市作为本国“魅力之城”,综合展示城市发展面貌、重点展示信息通信产业发展规划、信息通信设备制造、电子工业园招商、软件开发和信息科技等。同期举办第三届中国-东盟电信周。我省苏州市已确定为本届中国“魅力之城”。
  
  其它活动及服务项目:①商贸配对。秘书处将根据贸易、投资需求预约配对,现场安排见面洽谈以及项目签约等。②会议论坛。同期举办“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系列专业论坛。③网上展览。为参展商免费提供东博会官方网站展台。④主题国(本届为柬埔寨)活动。主题国举办特别推介活动。⑤买家招揽活动。主要是通过世界买家数据库发出40万份买家,并根据参展商提名海外买家,博览会统一邀请。⑥文化活动。同期举办南宁民歌艺术节等活动。
  
  二、积极做好组展参会工作
  
  中国-东盟博览会已成功举办四届,其作为中国与东盟多领域合作平台的作用进一步突显,中国及东盟各国领导人都给予高度评价,要求博览会要长期办下去,为推动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近年来,我省与东盟各国的经贸合作关系得到进一步加强。目前,东盟已成为江苏的第四大进口来源地、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五大贸易伙伴。我省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省级外经贸企业(集团)、各参展企业要充分认识办好中国-东盟博览会,对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加强中国同东盟各国睦邻友好,密切我省与东盟经贸往来合作关系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要高度重视中国-东盟博览会的组参展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发动鼓励企业集中参展。
  
  (一)组织优势行业和品牌产品参展。根据本届展会的专题设置和展示的商品类别,结合我省的产业特色和优势项目,针对东盟市场需求,今年我厅拟重点组织机械设备、电子电器、建筑材料三个大类商品集中参展。各市局、各单位要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组织安排本地区的优势产品和品牌产品参展,力求体现我省的发展水平。
  
  (二)全力做好“魅力之城”主题系列活动。苏州市要认真筹划制定详细的“魅力之城”主题展示方案,突出苏州特色,展示发展成就。特别是要围绕电子信息主题,组织本地区的电子信息行业的技术企业、制造商和服务商参展参会。组织电子信息产业的相关项目参会洽谈。其它各市也要进行有力配合,组织当地相关企业踊跃参展。另外,本届展会突出了电子信息及技术服务外包,我省作为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发展较快的省份之一,可以组织一定数量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集中参展。
  
  (三)做好面向东盟的“走出去”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工作。一是要充分利用我国对东盟国家增加50亿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买家信贷政策,以及我省已在东盟建设经贸合作区的有利条件,重点组织电子信息、能源开发、基础设施、通讯和制造业等领域的“走出去”项目参会推介和洽谈。二是组织本地区具有雄厚对外直接投资和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实力的企业到会洽谈。三是重点推出本地区一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投资需求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到会洽谈签约,吸引东盟资金。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