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异议处理机关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应当制作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处理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异议处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五、二十六条中申诉受理机关为省以下(含本级)国税机关的,申诉的受理、审查、决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申诉受理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异议处理期间的计算和异议处理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异议处理期间有关“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