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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在渝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了顺利开展2010年全市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 83号)、《关于组织开展2010年全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 8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教师的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报送时间 (一)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在渝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单位以及其他委托评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务必在10月22日前报送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市属高等学校和委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相关评委会关于申报材料和评审条件等要求,及时报送教师、实验技术以外其它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申报材料,经我委职改办进行初审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再报送相关评委会。2010年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由我委组织评审的教师和实验技术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严格遵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3号)等文件规定,由本人申报并提交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公示并审核、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我委职改办。对部分特殊情况申报者(如破格申报、外语和计算机免试或先评后补等),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报市职改办核准后,再送我委职改办(市属高校和委直属单位仍由我委职改办统一报送市职改办核准)。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材料认真把关、严格审查,并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2003〕73号)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8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经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和单位公章后方能上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得补报)。 (三)申报材料的相关具体要求仍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材料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教职改〔2004〕38号)执行。 1.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申报人员档案编号工作提前到公示期结束后到上报材料前。在此期间,请先与我委职改办联系,在得到本区县(或本单位)申报人员档案编号范围后,将本区县(或本单位)申报人员按申报学科、等级进行编号,并将编号统一用记号笔填写在申报人员档案袋和综合情况(公示)表的右上角。 2.填报由我委职改办组织评审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职改办关于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重庆市()系列()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填报。 (四)上述工作完成后,请将申报人员情况按档案编号顺序依次录入我委提供的职称申报报名系统,生成上报文件。同时打印一式二份《重庆市申报u /u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需盖区县教委和职改部门公章)一并上报。 三、关于申报转评和多评人员的评审 严格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教职改〔2010〕73号)规定执行。 四、关于2010年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执行的标准条件 (一)申报普通本科院校(包括其他高校教师申报外语、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别按照《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社会科学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2号)、《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3号)、《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外语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4号)、《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艺术学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渝职改办〔2009〕165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