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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审批,逃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两者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 (十)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许可条件或未经许可的及设备未按要求检验检测的。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十二)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或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或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三)公众聚集场所未通过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或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存在火灾隐患的。 (十四)道路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驾驶人员未依法登记或取得相关营运、驾驶资质,或发生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十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和消除隐患,同时将举报和查处情况及时报州和县、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对经核实的下列举报,由州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货运机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10人以上,或者违反禁行标志在夜间三级以下公路通行9座以上客运车辆,或者客运车船(中型以上公交车另行规定)超载20%以上的举报人,奖励100元-500元人民币; (二)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100元-1000元人民币; (三)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和社会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500元-2000元人民币; (四)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事故及事故隐患的举报人,奖励2000元-5000元人民币; (五)提供事故责任人逃逸线索的,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价值,奖励提供人500元-5000元人民币。 前款以外的其他举报,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奖励实行一事一奖。两名以上人员联名或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及事故隐患的,分别按1人(次)或第一时间举报的实施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举报事项查处情况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在核实或查处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应当予以奖励的,有关部门应同时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州和县、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有关部门上报奖励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 第十一条 州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群众信访举报件,应当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州和县、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列报和管理使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泄露举报人情况。违者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真实性负责。故意谎报、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由有关机关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