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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通辽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8-03-23
【实施时间】 2008-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五)及时妥善进行扑救。发生火灾时当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或防火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扑救,需要支援的要立即请示,县级防火指挥部必须迅速做出反应,派出前线指挥部,调动队伍,组织指挥扑救。市防指要立即派出前指,靠前指挥,重特大火灾和危险性较大的火灾要立即按规定上报自治区防火指挥部。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在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火灾扑灭后,要留有足够的人员着守火场,经验收合格后报当地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重大以上火灾需要上一级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要严格执行火灾归口管理制度、火灾报告制度和火灾新闻报道规定。火灾必须由当地防火指挥部逐级上报,需要向国务院及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的火情,必须经由自治区防指按程序统一上报。

  


  六、加强对防火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防火责任制

  (十六)完善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防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建立以行政领导负责制为主体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行政领导,部门领导和防指成员单位领导负责制。要层层签订防火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负责划定防火责任区,明确责任单位,实行包联责任制。责任领导要经常深入责任区检查指导防火工作,一旦发生火灾,有关领导要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林业部门要把防火工作做为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发改委要做好相关规划和项目申报工作,财政部门要为火灾预防和扑救提供经费保障,其它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

  (十七)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防扑火指标考核体系,将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得力,预防周密、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或责任不落实,思想麻痹,措施不力而引发火灾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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