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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
【颁布时间】 2008-03-22
【实施时间】 2008-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3号)


  

  《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1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及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过试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被征地人员。被征地人员是指由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年满18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因城市建设、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而失去土地的人员,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纳入本办法参保范围。

  

  


  第三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抗风险专项基金;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障水平,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被征地人员参保时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缴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费;征地过程中增加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纯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的专项费用;

  

  (四)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策引导、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全市为统筹地区,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和调剂。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为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经办业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权限负责做好具体参保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的管理、监督以及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负责审核、指导、监督做好被征地人员参保审核工作。民政部门要监督村(居)委会做好被征地人员参保申报、公示、初审的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行和支付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对被征地人员参保时的补助缴费;

  

  (三)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以及拨入的抗风险资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营运获得的收益;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六)其它来源。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组成,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须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产生的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政府补贴为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补贴,补贴划入统筹基金。市、县区级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纯收益中提取适当的资金,用于承担本级政府补贴,提取资金不足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补贴的承担比例和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地区经济、财政收入以及征地市场价格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征地过程中,在征地成本中增加的社会保障费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抗风险基金。

  

  


  第十一条  被征地人员参保时,其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的缴费,由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和收取,并使用全市统一的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补贴,由各级财政根据年度内参保人数和所选参保标准,年度内定期核准和划拨。政府补贴部分按参保人的最低缴费年限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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