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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81号
【颁布时间】 2009-03-25
【实施时间】 2009-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促进教育公平,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81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
  
  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我市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二)享受对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规定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在接收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经费保障。
  
  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免除学杂费实行直接向学生免除、财政同步补助的办法。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不得先收后退。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核定我市的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补助144元,初中每生每学年补助196元。我市补助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财政安排的50%补助资金,由乌昌财政局全额拨付;地方政府承担的50%补助资金,市本级和享受财政体制补助的达坂城区由乌昌财政局安排,其它由各区(县)财政全额承担。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
  
  对符合我市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指定公办学校就读。如公办学校无法安排,可就近安排到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就读,免除其学杂费。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及民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对于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区(县)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在师资力量配备上予以支持,保证基本办学需要。
  
  三、严格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
  
  2008年秋季开学起,学校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寄宿学生寄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不得将免收的学杂费变通为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四、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城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保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
  
  市教育局会同乌昌财政局负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监督落实工作。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保障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自治区确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最低定额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学年3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500元。要根据城市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提高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要加大政府的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二)建立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长效机制。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坚持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义务教育需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等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政府安排。要进一步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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