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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81号
【颁布时间】 2009-03-25
【实施时间】 2009-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统筹城市地区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理待遇。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绩效工资,逐步做到我市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基本相同,保证教师队伍稳定,推进教师交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五、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补助资金用途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补助资金不得冲抵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含生均公用经费),确保补助资金落实到位。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免除学杂费财政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及学校基本建设等方面开支。
  
  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支付、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审定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建立管理机制,统筹落实各项资金,研究解决工作进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在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生学杂费经费时要公开透明。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收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我市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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