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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49号
【颁布时间】 2008-03-21
【实施时间】 2008-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抓好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尽快摸清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地直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对本单位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并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应急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投入、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补助等专项经费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相互沟通,地直部门、单位密切配合,要在全地区形成基本生活、医疗卫生等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监管,应急救援物资运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建设,有效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11日-12月20日)

  

  (一)各县市、地直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与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指导、同督促、同检查。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单位要提前做好各阶段贯彻落实情况的对照自查工作。

  (二)地区将在年底前结合年终考评考核全面检查各县市、地直部门单位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修订完善情况及预案演练情况,抽查乡镇(街办)、重点村、主要社区、学校、企业应急预案制订情况。全面检查各县市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综合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三)行署法制办和相关部门,在2008年10底前组织完成清查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并于11月初将清理结果和总结材料一并上报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出台是在新形势下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单位要充分重视,在抓好应急宣传工作的同时,尽快完善相关预案,抓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此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市、本部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活动方案,将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好、落实好。

  (三)协调联动,确保效果。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和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使广大民众充分了解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以及各级预防突发事件工作部署,使群众掌握自救和互助的基本技能,增强群众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附件:

  

  
喀什地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标语

  


  1、认真学习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努力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深入学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3、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救护能力

  4、健全应急工作体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5、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努力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6、处置突发事件,群众利益优先。

  7、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依法加强应急管理。

  8、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大力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10、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维护地区社会安全稳定。

  11、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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