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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市场体系,增强全省对外贸易发展后劲,拉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有效发挥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贸发展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贸发展金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增强出口竞争力,加大重要战略资源进口,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快对外开放市场体系建设的政府导向性资金。外贸发展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外贸发展金的使用范围:黑龙江省行政区内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各类开发区、口岸及外派劳务基地;实施进出口公共平台建设的政府部门、涉外事业单位及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第四条 外贸发展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我省外经贸政策; (三)有利于促进我省外贸企业提高外向度和技术进步; (四)支持经济效益好、上缴利税多、能够促进和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企业; (五)以重点支持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为主。 第五条 申请外贸发展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未发生拖欠、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等行为。 (四)申请外贸发展金的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和上交税金在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年进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经济技术合作企业营业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第六条 外贸发展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对各市(地)、县出口加工园区、出口加工基地、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出口品牌研发、机电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国外商标注册、国际标准认证,先进单位奖励,课题研究,信息化建设,境内外展览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前期费用等采取直接补助方式。 (二)贷款贴息。对政府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出口基地、开发区、口岸和互市贸易区等公共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第七条 外贸发展金的用途 (一)支持出口加工园区、出口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包括出口基地建设征地补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贴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对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省级和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出口基地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包括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互市贸易区);对生产加工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或两头在外且每年增加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上缴税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口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二)支持边境市县口岸、通道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为解决目前边境口岸和过货通道通关能力弱与对外贸易快速增长不匹配的问题,重点支持年过货量在10万吨以上的水运口岸和码头为提高过货和通关能力进行的基础设施改造扩建项目。 (三)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对于中方境外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能带动设备和原材料出口的经济合作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和贷款利息等给予支持。 (四)支持扩大战略资源进口的生产项目。对年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生产加工项目给予补助。 (五)支持企业开展国外商标注册、国际标准认证项目。企业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对其发生的国外商标注册、国际标准认证费用给予50%补贴;对省级和国家级出口名牌企业给予60%补贴,但每户企业(或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对年度为全省外经贸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奖励。 (七)支持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商务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对外贸易领域人才培训(对已得到国家培训费用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八)对参加境内外商务展洽会、境外宣传推介以及经贸交流活动等给予费用补贴。 第八条 支持标准 对地方政府为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个项目直接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出口基地基础设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技术改造项目等,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对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研发项目(包括出口品牌、机电和高新技术研发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