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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场地、地基与基础 1.1 场 地 (1) 6、7度区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表1.1 场地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2) 8、9度区,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的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2 地基和基础 (1)符合下列的情况,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排查: ① 丁类建筑; ② 6度区各类建筑; ③ 7度区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 ④ 8、9度区,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类建筑。 (2) 地基基础现状的排查,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当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3) 地基基础的排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i 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ii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iii液化土的上界与基础底面的距离大于1.5倍基础宽度。 2、上部结构 2.1上部结构应重点检查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结构布置等与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是否相符。材料强度的检查以检查设计图为主,经验判断为辅。 2.2 砌体结构 2.2.1 本节适用于砖墙体和砌块墙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其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 表2.2.1所列的范围对隔开间或多开间设置横向抗震墙的房屋、墙厚为220mm 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宜比表2.2.1的规定分别降低3m和一层。 表2.2.1 多层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m)和层数
2.2.2 抗震隐患排查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度区尚应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墙体布置的规则性。 2.2.3 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不空臌、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 混凝土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和歪扭; 2.2.4 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实际的高宽比和横墙间距应符合下列刚性体系的要求: ① 房屋的高度与宽度(对外廊房屋,此宽度不包括其走廓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2,且高度不大于底层平面的最长尺寸; ②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表2.2.4 刚性体系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2) 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① 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500mm; ② 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2.2.5 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中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5。 (2) 砖、砌块的强度等级低于上述规定一级以内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比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降低一级采用。 (3)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当7度时超过三层或8、9度时不宜低于m1;砌块墙体不宜低于m2.5。砂浆强度等级高于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砖砌块的强度等级采用。 2.2.6 多层砌体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当不符合下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①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连接处,墙体内应无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 ② 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应有2φ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0.6m应有φ4点焊钢筋网片与墙拉结。 (2) 楼、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座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