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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3.9 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较长的抗震墙宜结合洞口设置弱连梁,将一道抗震墙分成较均匀的若干墙段,各墙段(包括小开洞墙及联肢墙)的高宽比不宜小于2; (2)抗震墙有较大洞口时,洞口位置宜上下对齐; (3)房屋底部有框支层时,框支层的刚度不应小于相邻上层刚度的50%,落地抗震墙数量不宜小于上部抗震墙数量的50%,其间距不宜大于四开间和24m的较小者,且落地抗震墙之间楼盖长宽比不应超过表2.3.6规定的数值。 2.3.10 框架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梁截面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柱宽的1/2; (2)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4; (3)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2.3.11 框架柱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柱截面的宽度不宜小于300mm; (2)柱净高与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不宜小于4。 2.3.12 抗震墙结构中,一、二级抗震墙各墙肢应设置翼墙、端柱或暗柱等边缘构件,暗柱的截面范围为1.5~2倍的抗震墙厚度,翼墙的截面范围为暗柱及其两侧各不超过2倍翼墙厚度。 2.3.13 抗震墙结构中,两端有翼墙或端柱的抗震墙墙板厚度,一级不应小于160 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0,二、三级不应小于14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5。 2.3.14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宜符合下列要求: (1)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宜大于0.9m; (2)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8、9度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门窗洞口不宜过大;预制屋盖与墙体应有连接; (3)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临街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4)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2.3.15 检查建筑物的外观和内在质量,重点检查主体结构构件施工质量及损伤和变形情况。 1 ) 外观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梁、柱及节点主要受力部位的混凝土不应有受力钢筋露筋或锈蚀、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剥落等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的裂缝;连接部位不应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2)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3)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2) 主体结构构件实体材料强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1)梁、柱及节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一级框架不宜低于c30,其余不宜低于c20; (2)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 (3)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中型砌块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不宜低于mu5,砌块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2.3.16 检查建筑物使用期内的结构变更和曾遭受灾害情况。 1) 结构变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变更应由专业设计与施工; (2)变更后的结构应符合上述1、2相关条款的要求,或已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2 ) 结构曾遭受灾害(火灾、洪灾等)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受损鉴定,且经过专业设计与施工; (2)处理后的结构应符合上述1、2相关条款的要求,或已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2.4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2.4.1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应重点检查表2.4.1所列部位。 表2.4.1 应重点检查的部位
2.4.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2.4.2的规定。 表2.4.2 总高度(m)和层数的限值
注:墙厚为220mm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宜比本表的规定分别降低3m和一层 2.4.3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2.4.3的规定; 表2.4.3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
(2)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应沿纵横两方向对称布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且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7度时不应大于3,8、9度时不应大于2,抗震墙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墙,6、7度时可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粘土砖墙或混凝土小砌块墙; (3)内框架砖房的纵向窗间墙的宽度,不宜小于1.5m。8、9度时,厚度为240 mm的抗震墙应有墙垛。 2.4.4 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240 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7度时,不应低于m2.5,8、9度时,不应低于m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