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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两旁出租的门面房的“门前四包”责任原则上由承租者负责。产权所有者与承租者应将“门前四包”责任制纳入租赁合同,并载明其责任,承租者未尽责任的由产权者负责。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和业主要在各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由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年度落实签定“门前四包”责任状,并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自觉接受责任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和业主要确定一名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门前四包”责任区内的日常维护管理,自觉接受责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时查处占道经营、店外作业及门前乱停、乱放、乱倒污水等现象,及时处理“门前四包”责任单位反映的破坏环卫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等行为。 公安、工商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协调、协助“门前四包”责任制的实施。 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维护好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排水设施和其它市政设施,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反映损害道路排水设施和其他市政设施以及门前乱挖掘等事件。 园林绿化部门做好绿化建设养护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反映损坏花草树木等事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做好建筑工地、装修施工噪音污染的管理,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和业主反映的由于噪音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等事件。 第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和业主及当事人违反本办法,不履行“门前四包”义务或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责任区域内的垃圾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清除收集运送到指定垃圾堆放点,或者焚烧垃圾的,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责任区域内建(构)筑物,不能保持整洁、美观,或者在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墙或公共设施上有乱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任单位或业主应及时制止和举报,未制止和未举报的,责任单位或业主应在限期内清除,对不清除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侵占绿化带和草坪,向门前绿地及树坑倾倒垃圾、污水以及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责任区内建(构)筑物上违章搭建或堆放杂物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责任区内经常有店外作业、占道经营(占盲人道)有碍交通秩序的,执法人员应通知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损坏责任区内各类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外,并对当事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责任区内乱停放车辆的,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责任区内对经常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文明单位,市、区文明办可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对不文明行为向社会曝光。 (九)责任单位或业主没有及时清扫责任区内的积雪、积冰或清扫不彻底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当事人处10元罚款。 (十一)在责任区内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生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影响环境秩序的,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在主要街路两侧进行拆迁和装修时,拆迁和装修单位或业主是“门前四包”责任人,拆迁和装修时应设置围挡,保持周围卫生清洁。不按规定设置的,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责任区内该由责任人硬化的任务未按时完成或不履行硬化任务的;责任人损害道路附属设施不及时进行补缺或修复的,除处责任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外,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硬化任务。 (十四)城市居民住宅临街、巷立面禁止破墙开店,擅自破墙开店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委托他人为其恢复原状,其费用由住户负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