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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06-23
【实施时间】 2008-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海市城市市容环境“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二条 不服从“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行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理或处罚;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乌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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