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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不服从“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行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处理或处罚;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乌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