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工作的管理,规范各技术机构的检定、校准工作,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开展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各有关机构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及已建标准到期申请复查工作、各技术机构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标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1份;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 (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 (四)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 (五)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 (六)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其计量标准的建立、复查、标准器的更换等事项应由授权部门办理。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注册机关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计量标准事宜。 第六条 建立新的计量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属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的新建计量标准,申请单位应将建标材料先报所在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治区计量院除外)。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与否的决定。同意建标的,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后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同意的告知申报单位、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内蒙古电力公司企业最高标准必须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考核。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设在盟市的电能计量中心、煤炭安全计量站等,其各项标准的建立和复审须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但其新建计量标准须经所在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否则不予建标。 第八条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建标单位应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标准复查,并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1份;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1份; (三)《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 (四)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 (五)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的2套; (六)《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实验记录》复印件1套; (七)《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套; (八)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 ( 九 ) 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复印件1份。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委托所属计量考核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等进行文审。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或相应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文审。文审合格的签署日期后,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建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或者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考核委员会(或相应机构)文审合格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建标的申请,并通知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加盖计量专用章后返回考核委员会(或相应机构),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具有自治区考核委员会会员资质、或由考核委员会批准的相应项目考评员进行现场考核。考评员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考核。 第十二条 建标考核工作采取考评员负责制,计量标准考核每项由一名考评员执行,考核结束后,考评员要在模拟大证上填写完整信息,随同考核材料报给考核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