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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颁布时间】 2008-05-27
【实施时间】 2008-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接上页]

  4.2.3 自治区相关部门或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财政厅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财政厅可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4.3.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财政厅会同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属于国家统一税收的,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4.3.2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减免政策建议。其中,属于自治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减免事项,由财政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免事项,及时向中央有关部门报告。
  
  4.3.3 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相关非税收入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4 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地区,上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4.4 财政支出政策
  
  4.4.1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财政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自治区政府审批。盟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级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同级政府审批。
  
  4.4.2 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3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自治区政府事权的,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属于盟市事权的,经费由盟市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4 武警部队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以及武警部队自身处置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武警部队应驻地政府请求,奉命支援当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驻地政府负担。
  
  4.4.5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
  
  4.4.6 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用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以及向上级财政申请资金等方案,动用预备费或超收经费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4.6.1 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 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6.3 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资金调度手续。
  
  4.6.4 紧急情况下,财政厅可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置

  
  5.1 监督检查
  
  5.1.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1.2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内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使用中央资金的还要接受财政部监察专员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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