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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颁布时间】 2008-05-27
【实施时间】 2008-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接上页]

  5.1.3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5.2.1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 盟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厅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财政厅。财政厅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1.1 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每3年,由财政厅组织一次内部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报自治区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
  
  6.1.2 盟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备案。
  
  6.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并负责解释。
  
  6.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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