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2007年1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严格控制投资过快增长、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上来,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准入关,规范投资行为,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把好项目准入关 (一)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严格执行国办发[2007]64号文件规定的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8项条件”,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准入关。 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不符合城乡规划、用地、环保、节能和施工许可的要求,不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和文件的投资项目,不得办理审核(备案)手续,不得越权、违规审核(备案)项目。凡违反规定办理的,一经发现,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切实加强建设施工管理。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开工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同时,各级城乡规划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时,必须严格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书三证”。其中,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81号)有关规定办理,确保新开工项目从建设工程的报建备案到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申领的各个环节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特别是保证建设资金落实和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土地闸门,强化执法监察。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新开工项目用地预审程序,从严土地供应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新开工项目,以及未取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各类新开工项目,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新开工项目必须通过用地预审和项目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要着重对新开工项目的占补平衡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对不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和征地补偿安置的项目,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宏观调控方针,对新开工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予以优先安排。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察对新开工项目用地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按照规定和使用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及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环境准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开发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审批程序,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计划,以及不能做到上大关小、以新带老、区域削减替代地区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加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力度,严格环保“三同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