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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9-27
【实施时间】 2010-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2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相关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2.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项目名称”和“项目编码”项目,反映建设项目的具体名称和编码。本项目应根据《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填列。
  (2)“借款人”项目,反映建设项目的借款方。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借款合同》填列。
  (3)“期初项目贷款余额”项目,反映截至本期期初已发放但尚未收回的建设项目贷款(包括项目逾期贷款)余额情况。本项目中“期初余额”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期初借方余额和“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期初借方余额合计分析填列;“其中:逾期贷款余额”栏目按照“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本期期初借方余额填列。
  (4)“发放项目贷款本金”项目,反映建设项目贷款本金的发放情况。其中,“累计发放”是指按照建设项目历年累计发放金额。本项目中“本期发放”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累计发放”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各项目历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收回项目贷款本金”项目,反映建设项目贷款本金的回收情况。其中,“累计收回”是指按照建设项目历年累计收回金额。本项目中“本期收回”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和“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累计收回”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和“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各建设项目贷款(项目逾期贷款)历年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期末项目贷款余额”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发放但尚未收回的建设项目贷款(包括项目逾期贷款)余额情况。本项目中“期末余额”栏目按照“委托贷款--项目贷款”科目和“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各建设项目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期借方余额分析填列;“其中:逾期贷款余额”栏目按照“逾期贷款--项目逾期贷款(本金)”科目本期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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