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03-20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环保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必须对相关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的规定,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自治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服务。

  

  


  十一、凡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及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计划,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分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套取采购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除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外,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依据。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市财政局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十三、根据我市财政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今后由市政府每年修订公布一次。

  

  


  十四、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要求修改、补充的,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十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2008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表式。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2008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采购类别品目备注

  

  货物类

  1、电器设备:

  

  电视机

  

  电冰箱

  

  空调机

  

  摄影摄像器材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

  

  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

  

  速印机

  

  碎纸机

  

  投影仪

  

  扫描仪

  

  多功能一体机

  

  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批量办公家俱

  

  4、批量办公用纸

  

  5、物资:

  

  救灾物资

  

  防汛物资

  

  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扶贫物资

  

  储备物资

  

  燃料(指取暖用煤)

  

  货物类国家储备粮

  

  种苗

  

  各种塑料管材管件

  

  网围栏

  

  6、专用材料:

  

  制服(公检法司等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图书资料(免费教科书)

  

  农牧林防灾防疫药品和材料

  

  工具和仪器(包括测绘专用、质量检验仪器及设备)

  

  7、专用设备:

  

  通信设备

  

  印刷设备

  

  照排设备

  

  网络设备(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等)

  

  医疗器械及设备(包括卫生防疫用品)

  

  计划生育器械及设备

  

  农牧林水用机械仪器及设备

  

  农牧林防灾防疫药品和材料

  

  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

  

  档案设备

  

  保密设备

  

  地震仪器及设备

  

  消防设备

  

  执法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包括公检法司、工商、你好税务等部门执法专用设备及用品)

  

  安全监控设备

  

  教学、科研仪器及设备

  

  实验(化验)室仪器及设备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文艺设备(包括文体用品)

  

  体育设备、器械及运动服装

  

  灯光、音响设备(包括会议室视频设备)

  

  无线电设备(包括变配电设备)

  

  气象专用仪器及设备

  

  工程机械设备

  

  园艺机械设备

  

  环保仪器及设备

  

  电梯

  

  锅炉

  

  垃圾箱

  

  路灯

  

  8、交通工具: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