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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兰察布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03-20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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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用机动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摩托车等)

  

  警车

  

  消防车

  

  救护车

  

  通讯和广播用车

  

  洒水车

  

  道路清扫、清障车

  

  垃圾车

  

  9、土地

  

  10、建筑物(办公用房、其他建筑物)

  

  工程类

  1、基本建设工程(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续建项目中的设备、材料购置和信息网络建设)

  

  2、公用房建设

  

  3、公共工程和公益设施建设

  

  4、市政建设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自来水输入工程,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5、环保、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市政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荒山绿化、天然林保护、沙源治理工程等)

  

  6、房屋建筑物的修缮、改造、装饰工程

  

  7、水利防洪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等)

  

  8、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桥梁、涵洞等)

  

  9、其他各类专项工程建设

  

  10、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服 务 类

  1、印刷

  

  2、车辆保险

  

  3、车辆加油

  

  4、车辆维修

  

  5、会议及培训

  

  6、勘探勘测项目(地质、矿产、土地、煤田、水利、交通等勘探勘测项目)

  

  7、租赁(房屋租赁、通讯线路租用等)

  

  8、中介服务

  

  9、物业管理

  

  10、软件(包括通用软件及专用系统软件)

  

  1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12、系统集成及网络建设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制定乌兰察布市2008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市级5万元以上(含5万元),旗县级2万元以上(含2万元);(2)工程类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市级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旗县级5万元以上(含5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乌兰察布市2008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确定为:货物和服务类市级30万,旗县级20万元;工程类市级50万元,旗县级30万元。

  

  附件2

  
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 ( )财购准(200 )号

  

  采购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采购项目 名称数量  采购组织 形式 采购方式

  

  采购预算金额 资金来源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资金

  

  支付方式

  

  财政政府采购

  

  监管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 200 年 月 日

  

  财政局领导

  

  批示意见 签字: 200年 月 日

  

  一式六联 第一联:财政局主管业务科(股)留存,第二联: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留存,第三联: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留存,第四联:采购代理机构留存,第五联:采购单位留存,第六联: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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