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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务用机动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摩托车等) 警车 消防车 救护车 通讯和广播用车 洒水车 道路清扫、清障车 垃圾车 9、土地 10、建筑物(办公用房、其他建筑物) 工程类 1、基本建设工程(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续建项目中的设备、材料购置和信息网络建设) 2、公用房建设 3、公共工程和公益设施建设 4、市政建设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自来水输入工程,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5、环保、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市政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荒山绿化、天然林保护、沙源治理工程等) 6、房屋建筑物的修缮、改造、装饰工程 7、水利防洪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等) 8、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桥梁、涵洞等) 9、其他各类专项工程建设 10、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服 务 类 1、印刷 2、车辆保险 3、车辆加油 4、车辆维修 5、会议及培训 6、勘探勘测项目(地质、矿产、土地、煤田、水利、交通等勘探勘测项目) 7、租赁(房屋租赁、通讯线路租用等) 8、中介服务 9、物业管理 10、软件(包括通用软件及专用系统软件) 1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12、系统集成及网络建设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制定乌兰察布市2008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市级5万元以上(含5万元),旗县级2万元以上(含2万元);(2)工程类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市级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旗县级5万元以上(含5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乌兰察布市2008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确定为:货物和服务类市级30万,旗县级20万元;工程类市级50万元,旗县级30万元。 附件2 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 ( )财购准(200 )号 采购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采购项目 名称数量 采购组织 形式 采购方式 采购预算金额 资金来源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资金 支付方式 财政政府采购 监管机构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 200 年 月 日 财政局领导 批示意见 签字: 200年 月 日 一式六联 第一联:财政局主管业务科(股)留存,第二联: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留存,第三联: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留存,第四联:采购代理机构留存,第五联:采购单位留存,第六联: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