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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0-09-28
【实施时间】 2010-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6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接上页]
(一)项目验收标准。
  农家店建设项目及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见附件2-4)。农家店信息化建设项目符合以下要求:
  1.农家店配备的收款机等pos系统终端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2.农家店pos系统与实施企业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
  3.pos系统日常正常使用。
  (二)项目验收原则及程序。
  实施企业当年建成的项目可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原则:
  1.分级验收原则。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含县级,下同)受理,地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3%。对支持金额较大的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应由省级主管部门直接验收。
  2.项目逐一验收原则。验收组对项目实地检查、逐一验收,验收组成员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
  3.规范验收原则。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项目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包括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但通过其他部门已经享受财政扶持的同类项目及以往年度已享受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沟通协调。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加强工作领导。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与邮政、电信、医药、烟草等部门协调,加大力度推进“一网多用”和信息化建设;要打造工商联手、农商对接的平台,为农民提供使用方便、经久耐用、价格实惠的商品。
  (二)加强对验收合格项目管理。
  经验收合格项目,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文字及标识,以方便消费者辨识。严禁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悬挂带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字样的标识牌。各地应制定验收合格项目管理方案,定期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回访,确认项目建设质量,查处“只挂牌、不改造”、“只挂牌、不配送”或不达标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明确实施企业责任
  “万村千乡”实施企业应当加强对加盟店的管理和服务。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农家店立即取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资质。实施企业对加盟店配送商品的价格一般应不高于该商品(指同一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的商品)其他配送渠道的配送价格,并应向加盟店提供及时的配送服务。
  各地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将项目安排意见清单(见附件5),2011年3月底前将项目验收总结及验收合格项目清单(附件6)报商务部、财政部。
  附件:
  1.2010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分配表(略)
  2.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略)
  3.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4.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
  5.“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意见清单(略)
  6.“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清单(略)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3:
  
  
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村村级农资农家店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规模、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适用于农村村级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管理。
  农资农家店是指设在乡镇或村,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向农村居民主要销售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农技服务的农村零售店铺。其中村级农资农家店设在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乡级农资农家店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或街道)。
  二、村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
  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3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20㎡以上。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经营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2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2类农资商品的品种配送率在80%以上。
  2、设在建筑的一层,与住宅分开,店堂内通风、明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店面、店内标示必须是连锁企业的统一字号或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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