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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预算草案,附编制说明,加盖公章后送市财政局。 2、“一下”阶段(2010年12月10日前) 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市直部门和单位的“一上”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市直部门和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 3、“二上”阶段(2010年12月底以前) 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修改调整部门预算草案,编报“二上”预算草案加盖公章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将部门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再由市政府上报市人代会审批。 4、“二下”阶段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在30日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市直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二)其他预算 部门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在2010年10月30日前随部门预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政府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相关单位在2010年11月30日前将预算申报文本和编制说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在企业年报和审计报告完成和公告后,由市财政局编制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四、2011年市级财政预算编报工作要求 (一)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的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在合理测算的基础上,分别编制部门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完善收支测算办法,实事求是编报2011年非税收入计划,把该编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编入年初预算,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2011年预算执行中,除增加成本支出等情况外,原则上不办理非税收入预算调整事项。 (三)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各部门各单位在“一上”预算时要按照编制、实有人数和有关预算管理的制度规定编报基本支出预算。要认真审核填报人员基础信息库,单位2011年编制、人员情况较2010年发生变化的,部门单位要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2011年市直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在剔除一次性、到期项目的基础上,除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重大支出以及教育、科学、农业等重点支出外,其他项目支出预算原则上按照零增长控制。有政府专项资金分配职能的部门,要按照市人大关于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分配到位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细化项目支出预算,按预算编制时间报批。要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规范项目信息和项目文本填报。项目名称要真实、全面反映项目主要信息,应体现项目涉及的主要工作或事项,以及项目的主要支出内容等。规范项目文本填报,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随“一上”预算一并报送;“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后,要相应调整项目申报文本申报内容,随“二上”预算一并报送。 (五)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支出,必须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对于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不得办理政府采购和支付手续。 (六)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2011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使用支计划的编报工作。市直部门和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车辆、一般设备、专用设备等购置项目都要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需要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须编制支出计划。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当年发生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结转到下一个年度安排使用。 (七)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要通过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强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统计、分析和核查。预算执行中,市直部门及单位需追加预算的,经审核批准后,结合本部门单位结余资金情况,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八)宜昌开发区要按照《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本着依法理财、综合预算、突出重点的原则,实事求是编制本区预算草案,与市级预算同步报市政府审定,并与市级预算合并报市人大审批,确保预算合法合规。 (九)本次政府机构改革单位调整变化的,按调整变化后的部门(单位)编制预算。 (十)市级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宜昌开发区要牢固树立预算观念和依法理财意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各项预算收入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收尽收。各项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硬化预算约束,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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