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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津地税征[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9-14
【实施时间】 2010-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取消饮食业定额有奖发票、机动车存车费定额发票、邮政业定额发票等25种行业定额发票,使用相应的通用定额发票。
  (三)简并行业机打发票
  取消已实行机打的国际货代、保险中介、邮政业等14种行业发票,统一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由市局统一开发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用票单位自行开发。
  保险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和国际海运业、铁路客运餐车、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通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待总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四)简并冠名发票
  通用机打、通用定额发票启用后,可以代替冠名发票的,一律使用新版通用发票,不再批准印制冠名发票。
  对用票单位的发票格式、联次等特殊,用票量较大,通用机打、定额发票不能满足需要的,在其发票可实现机打与数据采集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冠名发票审核批准程序仍按原规定办理。
  (五)暂时保留的票种
  除总局明确暂时保留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外,鉴于某些行业发票的特殊性,如涉及医保管理的医疗发票、已经实行税控计价器管理的出租汽车发票、业务系统独立的路、桥、船、渡发票、公有住房出售发票等26种发票报总局备案后暂时保留。
  通用发票无法涵盖的公园、景区、文化体育门票等继续纳入冠名票管理予以保留。
  三、配套措施
  (一)积极推广机具开票
  为适应启用通用机打发票和数据采集的需要,各主管地税局要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机打发票,严格控制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努力提高发票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为今后推广网络发票创造条件。各主管地税局按用票人实际经营的行业、经营项目核定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时的行业类别、开具项目及单张最高开具限额,并初始化到用票人的客户端开票软件。
  (二)采集开票数据,逐步开展票表比对
  使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申报纳税时一并报送开票数据,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开展票表比对工作,对营业税纳税申报信息与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比对结果异常的,生成比对异常预警。
  (三)强化发票防伪措施
  我市新版发票将增加由12位发票代码、8位发票号码和4位随机校验码组成的24位一维条码,方便公众识别和查询,并有效防止不法分子的套票行为。同时,将目前饮食定额(有奖)发票上印制的防伪图标推广应用到新版通用发票。
  (四)整合发票真伪查询功能
  整合现有12366、互联网查询发票真伪功能,将有奖发票查询与普通发票查询合并。消费者通过上网或拨打12366录入24位加密码和其他校验数据(汉字或密码)可直接判定真票、假票和无效票。同时,津税系统中增设发票真伪查询功能模块,解决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和消费者上门查询发票真伪的需要。
  四、实施步骤
  (一)2010年8月底前
  改造津税系统和税收管理工作平台,开发客户端开票系统,完成相关系统的内部测试;推进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以及使用自行开发软件的用票单位的软件调整工作;确定我市新版通用发票的印制方案;拟定相关配套文件。
  (二)2010年9月至10月中旬
  制发发票简并工作方案,印发发票简并公告和宣传材料,广泛宣传发票简并的重要意义,以及简并统一后普通发票的特点,提高公众对普通发票简并统一的认知度,通知用票单位做好机具开票的准备工作;开展新发票管理模式相关培训;各主管地税局选择部分纳税人试运行新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及客户端开票软件;不断完善新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新版通用发票的印制。
  (三)2010年10月下旬
  新发票管理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新版通用发票入库;各主管地税局开始核定纳税人开票信息并做好开票软件初始化和相关培训辅导工作。
  (四)2010年11月至12月
  对外发售新版通用发票;按月采集纳税人开票信息。
  (五)2011年起
  全面实行新版各类通用发票,除暂时保留报总局备案的以外,废止旧版普通发票,做好旧版发票缴销收尾工作;简并冠名发票;全面采集纳税人开票信息,逐步实行票表比对、发票稽核比对与查询辨伪;不断完善发票管理信息系统。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此次发票简并工作,对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到“信息管税”的转变,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主管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确保发票简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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