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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内政字〔2000〕272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总量和抗风险能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认真扎实地做好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的前提,是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依据,是保障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的基础,是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依法公正、五险统一、共同参与、科学合理、真实准确和可靠完整的原则,切实把各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各项社会保险收入,增强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 二、加强核定管理,提高社会保险费核定准确率 (一)完善核定内容。 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要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各单位上年度实发的基本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全额进行核定。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项目除外。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均属核定范围。 (二)调整缴费年度。 为了便于与会计年度衔接一致,真实反映缴费单位的工资水平,从2008年起将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缴费年度,不再执行原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缴费年度。与之有关联的具体业务工作也要进行相应调整。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用人单位可仍按上年度核定的基数预缴,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调整。 (三)改进核定方法。 1.核定工作采取全面核定与重点核定、现场核定与集中核定、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对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企业进行实地核定;对小型用人单位实行分片集中核定;对无法联系和已停产的企业,可直接按缴费基数的下限核定;用人单位要在核定后三日内将核定结果向全体职工进行不少于十天的公示。 2.参加市级统筹的各旗县区属用人单位要统一纳入全市社会保险费核定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各旗县区人事劳动部门抽调人员参与核定。 (四)核实缴费基数。 1.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或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80%-300%确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超过300%以上的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2.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该单位的缴费基数。 3.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核定材料,可在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基础上,按再提高20个百分点的标准直接确定其缴费基数。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社会保险费稽查检查长效机制,每年要对用人单位以前年度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稽查检查。 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和所得税汇算要与社会保险费稽查检查同步进行,做到查税必查费。发现管户中有未参保缴费、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补缴并将结果反馈地税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重点监察优势企业、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情况。对漏报、瞒报、少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从补报手续、追加征缴计划、到基金入库,实行全程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