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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包府发[2008]16号
【颁布时间】 2008-03-04
【实施时间】 2008-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8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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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通过稽查检查用人单位及其分(子)公司或车间的劳动合同、会计报表、财务帐目、工资总额等资料,审核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真实性。对少报、瞒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

  (三)要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其变更、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实现规范管理。

  (四)稽查检查前要向用人单位发出《稽查检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检查内容、时间及所需资料;稽查检查过程要认真做好《稽查检查工作记录》,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向用人单位发出《稽查检查情况告知书》;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根据《稽查检查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同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同步跟踪监察。

  


  四、健全考核奖励机制,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一)建立养老保险缴费核定绩效评价和奖励制度。每年要对缴费核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缴费基数核定增长情况、缴费基数核定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确定的标准进行必要奖励。

  1.建立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经费与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对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基数比上年增加的部分给予0.5%核定奖励。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开展监督检查,按照检查审核超出基数的0.5%给予检查奖励。

  2.奖励资金的使用。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养老保险的扩面、核定、征缴、支付、监察以及补充社会保障业务经费。奖励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其进行监督和审计检查。

  (二)加强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人员执法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工作人员要按照稽查检查内容、程序和方法,依法开展工作。要健全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对工作效能、政策水平、廉政情况、服务意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要追究责任。

  


  五、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建立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

  (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建立用人单位参保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有影响的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对不如实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予以曝光,接受全社会监督。

  (二)建立用人单位缴费诚信评价制度,努力营造依法按时足额缴费的良好氛围。各级劳动保障、地税等部门要建立用人单位缴费诚信制度。要将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列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设置诚信评价指标,实行缴费诚信评价指标的公示制度,增强公开性和公正性。要通过稽查检查,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基础数据和情况,建立社会保险缴费诚信数据库,制定严格的评定程序,推行评定“缴费诚信示范单位”和“缴费失信单位”,并通过新闻传媒予以褒贬,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社会保障工作、用人单位依法缴费光荣的环境和氛围。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工作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领导,市政府建立社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劳动保障、地税和财政等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负责同志组成的包头市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三位一体、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认真对参加我市各项社会保险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同步组织稽查检查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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