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283号
【颁布时间】 2010-09-29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42号)和《卫生部关于落实2010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10〕12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机制
  (一)提高筹资水平。
  从2010年起,财政对参保居民补助标准由80元/人?年提高到120元/人?年。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人?年,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补助60元/人?年。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按实际参保人数承担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对主城各区补助50%,国家和市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补助90%,其他区县(自治县)补助75%。区县(自治县)财政补助资金须在每年6月30日前拨付到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2011年起一档由20元/人?年提高到30元/人?年,二档仍按120元/人?年执行。
  从2011年起,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为: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20元的资助;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包含一、二档),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一档的给予2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的资助标准不变。
  (二)完善筹资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可探索缴费和待遇挂钩等参保方式,促进居民参保。上一年未参保缴费的居民,可在当年全额缴费(包括政府财政补助部分)并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但应设置三个月待遇支付等待期(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终结后三个月内转为居民医保的,可不设置等待期)。在筹资工作中,全市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社会保障平台、社区、就业管理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作用,把服务网络延伸到乡镇(街道),建立方便居民参保的缴费窗口;要探索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参保居民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作用,确保居民应保尽保。
  二、调整待遇支付方案,提高待遇支付水平
  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筹资水平大幅提高的实际,进一步调整完善居民医保待遇支付方案,合理控制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让参保居民得到更多实惠。
  (一)调整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
  1.调整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将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住院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00元,二级医疗机构(含区县级医院,下同)住院起付线统一调整为300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统一调整为800元。
  2.提高参保居民住院封顶线。将一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封顶线提高到6万元/人?年,二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封顶线提高到10万元/人?年。
  3.提高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将一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为:一级医疗机构75%―80%,二级医疗机构55%―60%,三级医疗机构35%―40%。二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在一档的基础上提高5%。
  (二)提高重大疾病门诊待遇支付水平。
  将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肝、肾功能衰竭病人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3种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办法支付。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出现上述情况,其门诊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再按重大疾病住院救助办法给予救助。
  (三)提高未成年人待遇支付水平。
  1.提高住院报销比例。未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
  2.提高重大疾病待遇支付水平。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支付范围,门诊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提高为一档10万元/人?年、二档15万元/人?年。急性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待遇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