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全面推行新生儿落地参保。如新生儿母亲当年已参保,新生儿可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参保,随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错过参保缴费时间的新生儿也可在出生3个月内缴纳全款(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独立参保,享受未成年人待遇,不设待遇支付等待期。 在渝各高校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与我市居民一致,待遇支付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85号)规定执行,与本意见标准有差异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四)建立和完善门诊统筹制度。 居民医保不建立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原已建立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的地区,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资金余额可继续使用至完,但要加强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于2012年前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1.统一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60%,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30%,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15%。一、二档参保居民报销比例相同。 2.统一封顶线。一档封顶线为50元/人?年,二档封顶线为80元/人?年。 (五)规范二次报销办法。 原则上不实行居民医保二次报销。居民医保基金当期结余超过当年筹资总额15%和累计结余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5%的区县(自治县)须实施二次报销,享受二次报销的对象是患重大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医药费用过重的参保居民。具体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自行制定。 三、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切实提高实际报销比例 (一)积极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积极探索总额付费、按项目付费、定额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推进单病种定额付费和限额付费,合理确定病种收费标准,逐步扩大病种范围。 (二)加强医药费用控制,切实提高参保居民住院实际报销比例。参保居民报销比例2010年要达到43.5%以上,2011年要达到47%以上,2012年要达到51%以上。各区县(自治县)要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将医药费用增长率控制在10%以下。要适当扩大居民医保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和目录外诊疗,切实提高参保居民住院实际报销比例。 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全面实现实时结算 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重点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在控制小病大养、门诊住院化和医药费用增长过快方面的责任,遏制住院率和平均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要进一步完善区县(自治县)之间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健全经办机构协查机制,明确协查办结时间,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区县(自治县)要求协查的工作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要加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县、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网络,积极将信息网络延伸到村卫生室,全面实现参保居民和城乡困难群众在本统筹区内的实时结算,尽快实现参保居民和城乡困难群众在全市范围内的实时结算。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居民医保稳定健康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居民医保发展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居民医保政策,特别要做好居民医保与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切实维护广大城乡居民的根本利益。人力社保、财政、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宣传筹资、财政补助、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居民医保制度又好又快发展。 六、本意见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