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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0年第69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9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接上页]
7.填写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其处置或者利用设施必须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所委托的利用处置单位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交接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
  8.填写企业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环境无害化处置或利用。
  以下条件均满足者为合格: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自行处置或者利用危险废物的,其处置或者利用必须符合《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自行处置或者利用的,必须依法提供或者委托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或者利用,并能够提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相关原始凭证。
  9.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要附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的时间距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无效。有多个排污口的,要分别考核。
  以下情况为不合格:污染物监测值超过相应执行标准限值的,该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一个监测项目超标,该类型(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10.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和排放量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企业有一个(含)以上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项目超标,则该企业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11.守法行为记录情况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记录填写。
  12.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记录,给出是否同意进口固体废物的明确意见。意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13.本表所引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均以有效版本为准。
  附件二: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光盘破碎料”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
  (一)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内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三)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来料加工企业,允许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向来料加工企业签发废光盘破碎料进口许可证。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有附一所列的加工利用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二)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三)建立了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日常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
  (四)分别有至少一名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申请进口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配套的污水处理能力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六)自行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并具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
  (七)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6.将所进口固体废物转让、提供或者委托给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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