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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彩票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电话销售彩票行为,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话销售彩票是指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通过短信、语音呼叫等方式销售彩票。禁止将电话销售彩票系统以任何方式与互联网联结销售彩票。 第四条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电话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务的统一规划和组织管理工作。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话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业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可以与单位合作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也可以委托单位开展电话代理销售彩票业务。 彩票销售机构与单位合作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电话销售彩票的合作协议;委托单位开展电话代理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电话代销者”)签订电话销售彩票的代销合同。 第八条 合作单位、电话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五)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五年内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六)取得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彩票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需要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应当经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彩票发行机构对彩票销售机构的申请建议研究同意后,应当经民政部或者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财政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对彩票发行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申请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合同类材料,与银行、设备和技术服务供应商、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等单位的合同或者协议意向书; (五)管理类材料,包括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 (六)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调整电话销售彩票品种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调整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彩票参与者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三)停止后的相关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经财政部批准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10个自然日前,将电话销售彩票的品种、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等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 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应当按财政部批准的彩票品种进行销售。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品种不得利用电话销售。第十五条 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应当按照财政部批准的事项和合作协议或者代销合同开展电话销售彩票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销。 第十六条 彩票购买者利用电话购买彩票,应当通过彩票销售机构的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注册开设投注账户。投注账户仅限彩票购买者本人使用,账户信息包括彩票购买者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注册电话号码、交易记录、资金收付记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