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综[2010]82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9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电话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七条 彩票购买者应当提供本人使用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并与投注账户绑定。
  银行借记卡账户与投注账户的个人有关信息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划转、结算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资金,确保电话销售彩票过程中的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经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前端服务平台受理,由后台管理系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信息和投注账户资金结余情况核实确认后,向彩票购买者发送购买成功或者未成功信息。
  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投注账号、投注彩票游戏名称和金额、投注时间、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名称以及相关的验证码等,或购买未成功的原因。
  第二十条 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应当妥善保管彩票购买者投注账户信息,并对彩票购买者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 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应按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规定缴纳销售保证金,用于防范电话销售彩票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保存彩票销售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个月。
  第二十三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定期对彩票购买者的投注账户信息进行统计,及时掌握彩票购买者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为未成年人开设投注账户。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话销售彩票资金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规定的比例,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规定归集电话销售彩票的资金,分配结算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七条 彩票中奖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中奖者。
  第二十八条 彩票发行费按规定比例和代销合同,分别计提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
  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电话代销者销售费用按照代销合同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彩票公益金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电话销售彩票的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保障电话销售彩票的资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建立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当具有实时监控彩票游戏、数据和资金等功能。
  第三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当包括后台管理系统和前端服务平台,具有投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投注受理和确认、资金划转结算、奖金支付管理、统计报表、投注服务指南、信息查询、销售实时监控等功能。
  第三十三条 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和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完善的数据备份、数据恢复、防病毒、防入侵等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四条 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和管理系统应当实时连接,实现彩票销售数据实时交换,保证彩票销售数据的安全性、时效性和一致性。
  第三十五条 电话销售彩票的数据应当以彩票销售机构电话销售彩票管理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三十六条 电话销售彩票监控系统和管理系统应当预留信息采集接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制定电话销售彩票管理规范,对合作单位或者电话代销者管理、投注账户管理、资金管理、销售管理、兑奖管理、风险控制方案、设备和技术服务管理、监督和审计管理、应急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电话销售彩票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