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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方限期修改已备案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经复核后仍要求修改而不办理修改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送达《格式条款撤销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条 提供方不再使用已备案格式条款的,可以申请注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格式条款备案申请表》; (二)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注销备案,送达《格式条款注销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撤销备案、注销备案后,提供方不得继续使用备案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删除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格式条款的署名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的,应当于3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署名人。 第二十三条 提供方违反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应当备案未备案并使用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备案申请的; (三)未按要求修改并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 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实施欺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格式条款备案监督档案。档案包括下列材料: (一)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撤销备案、注销备案材料; (二)监督检查、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材料; (三)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处罚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格式条款备案中统一使用“格式条款备案专用章”。 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的主要文书种类和样式,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方便当事人查询了解、下载使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格式条款备案情况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互联网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格式条款备案监督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