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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要求,推进全市司法所管理体制转变后的全面建设,更好地发挥司法所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指示精神,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工作并重。以实现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履行职能为重点,大力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所务管理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所工作整体水平,为维护稳定、服务民生,促进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所干部队伍;构建一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协调、作用明显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机制;建立一个设施齐备、功能健全、保障有力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台。达到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充实、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科学规范、作风能力明显改善的目标,使司法所业务工作更加活跃,工作效能明显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显著提高。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机构建设 1、司法所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每个镇(街)设置一个司法所,司法所实行区(市)司法局和镇(街)人民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2、司法所是区(市)司法局在镇(街)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3、司法所由3-5人组成,设所长1人,实行所长负责制,根据需要可设副所长。专编专用,其级别与区(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等同。司法所名称为××区(市)司法局××(所在镇街)司法所。 4、司法所工作人员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凡有3名以上中共党(团)员的司法所必须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健全组织生活,发挥党员模范作用。 (二)干部队伍建设 1、司法所所长实行任命制,职务任免、调动由区(市)司法局组织考核后,按人事部门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他人员的调动、录用须经区(市)司法局考核同意,按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司法所新录用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除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外,还须通过不少于15天的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3、司法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熟练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服务大局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服务群众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能力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4、司法所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组织引导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思想政治学习,进一步增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执法为民,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5、要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司法部《关全国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培训纲要》(司发通[2003]63号),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特点,积极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能力和实际工作本领。 (三)业务建设 1、司法所主要承担如下职能:①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②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③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⑤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⑥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⑦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⑧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⑨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2、司法所要把本职工作和基层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当地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要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