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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青司发[2010]94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3、要引导司法所工作人员自觉加强与其承担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按照司法所的职能及开展业务工作需要,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登记统计制度、工作例会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文件立卷归档制度等。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形成权责明确、严密高效、环环相扣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
  4、规范司法所内部各项规程,按要求统一制定上墙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应熟知相关业务范围和内容。进一步规范司法所各项业务档案,其人民调解工作、安置帮教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卷宗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入档归卷。(司法所上墙制度见附件)
  (四)基础建设
  1、司法所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按司法部规定,镇(街)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20平方米;设立所长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调解室、微机打字室(档案室)等。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将司法所业务用房纳入当地十二五发展规划,并争取政府支持,逐步解决司法所业务用房不足的问题。
  2、司法所要有统一的标识和印章,规范使用司法行政徽、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场所标牌。司法行政徽应当端正悬挂在司法所办公场所正门上方显著位置。司法所办公场所外悬挂司法行政徽要按标准规格(直径70cm)执行,司法所标牌为竖式外挂标牌,白底黑字,悬挂于司法所正门左侧合适位置,通常规格为长165cm、宽31cm,字体为“文鼎cs大黑”。印章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刻制,由区县(市)司法局统一制作,报市局登记备案。
  3、司法所设有办公室、人民调解工作室、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室、“12348”值班室、档案室;配备齐全的办公桌椅、档案橱及常用的法律法规书籍;开通内外网络,配齐电话、微机、传真机和复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施,配有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等音像器材,以及摩托车、汽车等必要的交通工具,以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4、认真抓好经费保障工作,将司法所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保障司法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四、加强指导管理,不断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事关维护稳定的大局,事关司法行政改革和发展。各区(市)司法局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创建规范化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司法所解决建设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要强化为基层服务的思想,重视基层、建设基层、服务基层。要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关心爱护基层同志,认真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努力推动司法所建设工作全面完成。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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