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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建项目,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重新评估审核,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原贷款银行不得发放新的贷款,并与融资平台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确定风险缓释及债务处置方案,妥善处理原有债务。 四、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一)对现有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导向,区分不同类别进行清理规范。 1.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自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再承担融资任务。各地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加快公司整改转型,促其向市场化融资公司转变。对需撤并或重组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贷款银行要在各级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商定整改保全、债务重组及处置方案。 2.对上述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在融资业务剥离前,融资平台公司和贷款银行要继续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融资责任。在融资业务剥离后,要积极协商落实偿债责任,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3.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要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积极引进民间投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公司股权结构,不断增强平台公司的资本实力。 4.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只承担下属公司股权管理、不从事项目建设运营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中心)等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二)各级政府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采取财政资金投入、国有资产注入、收费权许可等多种方式,足额注入资本金,不断增强融资平台资本实力和资产规模。要准确把握资产注入政策界限,不能或不宜变现的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产,以及无经营性收入的市政道路、管网设施等基础设施类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金注入融资平台公司。要从严控制县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数量,避免行业、部门内融资平台公司的重复、盲目设立。 五、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 (一)融资平台公司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融资业务,今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鼓励采取资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股权质押等多种方式,增强融资平台信用,提高融资能力。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二)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足额提取拨备,争取在今后三年内通过保全和核销逐步化解不良贷款风险。 (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深化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支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融资平台公司发展,不断提高其市场化、专业化融资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鼓励有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利用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新型融资工具融资,逐步提高债权融资在融资总额中的比重。要积极运用bot、bt、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增强平台公司融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