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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0]93号
【颁布时间】 2010-09-30
【实施时间】 2010-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号文件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六、坚决制止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今后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各级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防止平台公司债务转变为财政债务。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各类担保承诺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之间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七、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作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清理规范和指导监督工作。省政府确定成立山东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明确工作步骤。全省清理规范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到2010年12月31日结束,包括三个阶段:
  1.自查摸底(7月31日-10月10日)。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0〕122号)要求,组织平台公司开展经营管理和债务情况自查工作,全面摸清全省融资平台底数。
  2.清理核实(10月11日-10月31日)。各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根据公司自查情况,对平台公司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如实填报债务清理核实报表,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清理核实分析报告,报送省财政厅。经省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
  3.整改总结(11月1日-12月31日)。各市政府、省相关部门要对自查和清理核实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研究提出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意见和融资平台公司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于12月1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和工作总结上报省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经省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
  (三)落实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会同金融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实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逐步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管;研究建立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建立长效的政府融资监管机制。金融办公室负责与驻鲁金融部门的协调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企业债券发行,监管在建项目后续资金落实等工作。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落实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政策,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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