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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08-03-18
【实施时间】 2008-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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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查、决定

  

  (1)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应及时进行复议调查,调取证据,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2)办案人应在60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审核后,将案件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

  

  若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办案人提出,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批准后可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

  3、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签发批准后,办案人应在3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取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4、归档

  

  案件办理完毕后,由办案人负责编写结案报告,并整理办案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和证据制作案卷,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核准后归档。

  

  5、统计

  

  按国务院法制办规定,每年二次对本级政府和全市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进行统计报送,统计报送工作应在报送时限的15日前,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审核后报送。

  

  (三)执法监督工作

  

  1、规范性文件备案

  

  (1)各区县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承办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复核,分管秘书长批准,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2)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审核后,承办人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政府备案。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将其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和有关材料报市政府后,承办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经主持法制办工作的主任核定后确认行政执法主体。

  

  


  二十五、外事侨务工作要求

  

  (一)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按规定审批或审核因公出国(境)人员及邀请外国(境外)和港、澳人员来访事宜;

  

  (二)组织接待来访的重要外宾以及港、澳地区和海外华侨、华人等重要人士;接待来西宁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来访的外国记者;统筹安排市领导的外事活动和对外交往活动;

  

  (三)承办国际交流事务及与港、澳地区的交往事宜;组织(或参与组织)协调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承办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工作,指导友好城市交流和其他民间对外交流工作;

  

  (四)负责侨务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引进外资、侨资、技术、人才和开拓国外市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外事侨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指导和促进兴办侨属侨资企业,作好服务工作;

  

  (五)市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审批;

  

  (六)负责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组团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科级以下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组团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

  

  


  二十六、市政府公开电话工作要求

  

  (一)认真、耐心接听市民来电;

  

  (二)详细记录来电内容、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将市民反映的问题及时交办相关部门或单位,一般事项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四)所受理的事项有处理结果后,要进行详细记录。及时向投诉人回复,同时,询问投诉人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

  

  (五)对超过办理时限仍无处理结果的投诉事项,及时与受理部门进行联系、督办,及时给予答复。对部分市民不满意事项,向相关单位或部门下发督办单,对所受理的事项进行二次办理,并将二次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能逾期;

  

  (六)对每月的受理事项进行分析,编发《情况通报》、《近期市民言论及不满意事项》;

  

  (七)如遇重大或协调难度较大的事项时,及时向有关领导呈报《重大事项处理单》;

  

  (八)对于市民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及时编发《值班综述》上报主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副市长、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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