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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延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延政发[2008]12号
【颁布时间】 2008-03-18
【实施时间】 2008-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县、乡广播电视机构建设,理顺县、乡广播电视管理体制,完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各县区政府要保证县级广播电视部门职能的完整性,要单设县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不能独立设局的地方,可设立局台合一的事业机构,赋予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负责农村广播电视宣传、覆盖、“村村通”维护服务、卫星电视安装与接收、社会管理等项工作。要积极推进县对乡镇广播电视机构的垂直管理,现有的乡镇广播电视站要全面负起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职能;在乡镇综合改革中,要设立专职广播电视工作人员,为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提供长期的组织和机构保证。

  

  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的有关政策,对建设县级以下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政策扶持。各级电力经营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696号),对各地广播电视用电给予优惠。

  

  


  五、切实加强对“村村通”工作的组织领导

  

  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做好“村村通”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村村通”工作机构,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广电、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村村通”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要按照中、省实行“五纳入”的要求,把“村村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干部考核内容,确保“村村通”工程顺利实施和按时完成。要加强对“村村通”工程建设资金、运行维护经费的管理,分别设立专户,强化审计监督,严禁截留挪用“村村通”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广电、发改、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村通”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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