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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逐步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调配相应的设施,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手段,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有线电视、广播电台、信息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各单位应于2008年4月15日前在办公场所设立墙报、公示栏等,主要公开领导信息、科室设置、职责职能、办公电话、办理事项、办理流程等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 各县要指导乡镇一级因地制宜,选择黑板报、告示栏、宣传单等行之有效的办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息查阅场所供公众查询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 各单位要结合《条例》,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二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订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三是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四是建立和完善内部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不按《条例》办事的严重行为进行曝光和问责,保证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五是建立举报受理制度,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六是明确依申请公开收费办法,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七是建立《条例》的日常学习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州政府办公室牵头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发布制度的制订,州保密局做好保密审查制度的制订,州监察局牵头做好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举报调查制度,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制订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州人事局、州法制局、州国家保密局要建立实施《条例》的日常培训机制。 各部门,特别是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下属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制订工作,积极推动下属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要抓紧制订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各单位要在4月15日前完成各项制度的落实,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受理申请 各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文本格式,规范受理程序,妥善办理申请,并根据省、州有关收费标准,在《条例》许可的范围内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过程的成本费用。 各县、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提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查询申请。全州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申请。 (六)编制年度报告 各县、州直各单位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做好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本级政府及部门当年的年度报告,并于第二年1月31日前报送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每年3月31日公布上一年度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对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出总结分析。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公开工作 各县,州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做实《条例》施行各项准备工作。 (二)确定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州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州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州国家保密局、州人事局、州法制局、州新闻办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各县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能职责,落实工作任务,解决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