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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怒政办发[2008]30号
【颁布时间】 2008-03-18
【实施时间】 2008-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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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各部门务必于3月20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联系人、电话和电子邮箱报送州政府办公室。

  

  (三)规范信息梳理

  

  梳理政府信息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涉及面广,是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各县、各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确定分管领导,选用业务熟悉、工作负责的工作人员,对各自的政府信息认真进行梳理整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做到内容完整、界定准确,确保国家秘密等信息不失密、不泄密。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各级保密工作机构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四)稳妥处置申请

  

  各县、各部门要确定受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受理岗位培训,制订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改善受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五)落实工作经费

  

  各县、各部门要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州法制局、州人事局、州国家保密局、州行政学院要组织开展《条例》的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教育干部增强服务意识,采取自学、集中学习、培训班、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推动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网站、怒江报、怒江广播电台、怒江电视台要设立专栏、节目,全方位、多渠道积极宣传《条例》,努力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工作监督

  

  州监察局要加强对《条例》施行准备工作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处理各类举报,切实加大检查督查力度。要将施行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各县、州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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