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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3-17
【实施时间】 2008-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见国发〔2004〕10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要求,强化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按照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实施纲要》为指针,加快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进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内蒙古自治区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见内政法发〔2007〕53号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组织实施

  全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并对本系统的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没有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案卷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做好本地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抽查、评比和汇总工作。

  


  三、评查范围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是: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做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和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

  


  四、评查时间和内容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从3月份开始至6月底结束,每年对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一)行政许可(审批)案卷主要评查: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许可项目是否有法定依据,许可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许可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许可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行政处罚案卷主要评查: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量罚幅度是否适当、合理,罚缴是否实行分离;是否使用法定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扣押、没收的财物处置是否适当,处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以罚代刑、以罚代管情况,送达和执行是否合法、到位等。

  (三)其他评查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案卷文书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清楚,文书种类、印章使用是否正确,归档是否符合要求等。

  


  五、评查方法

  评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进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真实记录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归纳整理,逐卷做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评价,并按照案卷总数分类计算百分比。各行政执法机关对评查为优秀的案卷,可组织展览、观摩等交流活动,互相学习借鉴;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措施。

  自查工作结束后,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评查工作总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本地区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本地区评查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抽查,对于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推荐的优秀案卷,经核查后在全区通报,并纳入本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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