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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发文字号】 青国资产权[2008]12号
【颁布时间】 2008-03-17
【实施时间】 2008-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国资产权〔2008〕12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监管企业,各区(市)国资监管机构:

  根据《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委[2006]164号)、《青岛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委[2007]12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现将开展我市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范围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我市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都要办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登记范围包括:

  (一)我市国有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直接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境外企业;

  (二)我市国有单位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境外企业;

  (三)境外企业再投资设立的控股子企业纳入境外产权登记范围。

  


  二、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统一制定全市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市政府国资委授权青岛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承办机构”)承办本市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业务,制定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并实施。

  (二)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所辖区(市)属企业的境外产权登记实施工作,立档、保存产权登记的档案资料,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汇总上报产权登记承办机构。

  (三)市直各部门、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应确定专人,根据市政府国资委统一部署要求,做好所属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的具体落实工作。

  


  三、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工作内容

  (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已取得境外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所出资市直单位申办境外产权登记,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境外企业应当于设立前30日内到国资监管机构办理新设境外企业核准或备案手续。在境外注册登记后60日内,通过所出资市直单位申办境外产权登记。

  (二)境外企业国产权登记工作程序

  1.填报登记资料。境外企业按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准备齐全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2.登记资料初审。境外企业在填写完整登记资料后,市直单位应对所属境外企业填报的登记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在审查无误的基础上,汇总上报产权登记承办机构。

  3.审核发证(表)。产权登记承办机构对提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企业资料,逐户录入境外登记系统,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库,颁发产权登记证(表)。

  (三)规范产权登记行为

  1.境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的占有产权登记,在发生产权变动时,及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接受产权年度检查。

  2.境外企业产权登记证(表)是境外企业对外投资、资产划转、资产评估、改组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审批(或备案)事项的必备文件之一,从2008年7月1日起,办理上述审批(或备案)事项均应提交产权登记证(表)。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3月-4月)

  开发境外企业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印制齐备登记表格,部署和落实境外企业登记工作的具体任务。自3月17日起,市直单位和各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产权登记承办机构领取相应的境外产权登记表,按规定组织填写,准备齐全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

  市直单位和各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境外企业填写完整的登记表和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并应于5月16日前汇总后申报产权登记承办机构。产权登记承办机构对申报的登记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登记申报给予确认,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汇总上报阶段(6月)

  产权登记承办机构对产权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并于6月30日前按规定将汇总分析数据资料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四)发放产权登记证明阶段(2008年下半年)

  产权登记承办机构将根据市政府国资委的统一安排,为通过审核的企业制作并发放产权登记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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