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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外字[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9-27
【实施时间】 2010-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外交部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2010)的通知

[接上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者,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而不再享有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保护。
  (四) 中国公民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领事保护?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等。
  (五) 中国公民在寻求领事保护时应注意些什么?
  1、 您所提供的相关情况必须是真实、详细的。
  2、 您不能干扰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的正常办公,应尊重办案的外交、领事官员。
  3、 您应交纳相关费用,如办理各种证件的费用等。
  4、 您应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如果您不能或拒绝承担上述义务,领事官员将可能无法协助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而且您还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当您在居住国受到雇主不公正对待或工资被雇主无故拖欠时,如何处理?
  您应当依据合同及当地有关法规与雇主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您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您可同时请求领事官员为您提供当地律师、翻译名单。领事官员将会向您介绍所在国一般的法律信息。
  (七) 当您持有效护照及签证在目的国入境、出境或过境受阻时,如何寻求帮助?
  您首先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如实说明入出境或过境事由,同时了解受阻原因。如您不懂当地语言,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翻译服务。如果您的请求仍然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回应,可要求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领事官员将向有关当局了解情况,视情反映您的要求,或进行必要交涉,但不能保证您一定会被放行。如交涉未果,您应理智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决定;如确系受到对方不公正对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以便日后诉诸法律解决。
  (八) 当您在境外遇到经济困难时,能寻求使、领馆帮助吗?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费用应由自己负责解决。如果您因被盗、被抢等原因出现暂时经济困难,可以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联系,让家人通过使、领馆汇钱,或通过外交部转交。
  (九) 中国驻外使、领馆是否可以解决境外中国公民遇到的一切困难?
  中国驻外使、领馆依法履行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合法权益的职责,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和服务时应尽义务。但是,领事保护不能违反国际法和所在国法律。中国驻外使、领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构,使、领馆在接受国没有行政权力和强制手段,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向接受国提出交涉,既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在很多情况下, 使、领馆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代替个人主张其权利。
  
  
  第一部分:出国前特别提醒
  (一)尽可能收集目的地国的风土人情、气候情况、治安状况、艾滋病、流行病疫情、法律法规等信息,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二)若目的地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则可了解其周边国家的中国使、领馆的地址与电话,以便就近求助。
  (三)护照剩余有效期一般应在一年以上。
  (四)确保自己已取得目的地国的入境签证和经停国家的过境签证,签证种类与出国目的相符,签证的有效期和停留期与出行计划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际惯例,即使您已取得一国签证,该国也有权拒绝您入境而无需说明理由。
  (六)您将要面对国外陌生的环境,存在一些安全方面的隐患,而国外医药等费用普遍较高,建议您选择合适的险种,以防万一。
  (九)许多国家对药品入境有严格规定,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出国前应了解有关国家的海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所携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如因治疗自身疾病必须携带某些药品时,应请医生开具处方,并备齐药品的外文说明书和购药发票。
  (十一)出国前应给家人或朋友留下一份出行计划日程,约定好联络方式。建议您在护照上详细写明家人或朋友的地址、电话号码,以备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与他们取得联系。护照、签证、身份证应复印,一份留在家中,一份随身携带,还要准备几张护照相片,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部分:出国后特别提醒
  (二)出门时尽量不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或大量现金;不要将文件、钱包、护照等重要物品放在易被利器划开的塑料袋中;不要在黑暗中招呼出租车;在公共场合要表现平静,不要大声说话,避免突出自己;不要在街上乱捡东西,以防被敲诈;如警察检查您的护照等证件,应先请他出示证件,并记下他的警车号、警牌号;交罚款时不要当街交给警察,而要凭罚单交到银行等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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