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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现将《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十分重大。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发挥就地、就近资金监管优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1.监管范围。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和农村社会事业项目建设资金,对村级组织运转补助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范围的各项政府性资金。 2.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基层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主要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乡镇财政要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农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责任制,重点把好“三关”:一是公示关。乡镇财政按照有关要求,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村组,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并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使农民群众及时了解各项惠农政策。二是核实关。乡镇财政对公示中有举报、有反映的案例,要派人及时到当地核实真伪。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补助人数、五保户供养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农业保险补贴面积等,在向县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乡镇财政要有重点地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三是发放关。乡镇财政要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国库集中支付与“一折通”(或“一卡通”)相结合等有效的资金发放制度,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补贴资金。 三、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 乡镇财政要从项目申报、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资金报账等各个环节参与和实施全程监管,重点抓好四个环节:一是项目申报环节。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的项目库建设。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和项目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向县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申报,避免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二是项目公示环节。乡镇财政要参与对项目招投标的管理,了解招投标信息。在收到上级项目批复后,要对项目名称、实施范围、资金来源、受益人、项目责任人、施工单位等情况进行公示,鼓励农民群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三是项目实施环节。参与实地检查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县级财政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四是评估验收环节。参与做好项目评估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等,对已完工项目要进行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