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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格式文本 附件1 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 外部设施规范标准 1.0 引言 1.1 为规范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行为,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结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标准。 1.2 本规范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上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管理。 1.3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使用人,市容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本规范标准。 1.4 设置牌匾、霓虹灯字和泛光照明等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的外檐装饰。牌匾、霓虹灯字、照明灯具无残损。 2.0 牌匾设置 2.1 牌匾可以采用铜材、不锈钢材、石材或者木材等材料制作。 2.2 牌匾规格:横牌尺寸不得超过80×60厘米,竖牌尺寸不得超过200×40厘米。 2.3 牌匾的选材、样式、设置方式及高度、厚度应当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2.4 用于办公的历史风貌建筑,可以在院墙主入口处或者房屋主入口处设置办公单位名称牌匾。 2.5 用于经营的历史风貌建筑,可以在房屋主入口处设置经营单位名称或字号牌匾。 2.6 历史风貌建筑上及历史风貌建筑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牌匾。 3.0 霓虹灯设置 3.1 霓虹灯应当选用透空字形式,字体、色彩、尺寸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的建筑风格、体量相协调。 3.2 用于经营的独幢历史风貌建筑,可以在房屋主入口上方设置带有经营单位名称或字号的单体透空霓虹灯。 3.3 历史风貌建筑上及历史风貌建筑区内不得设置广告霓虹灯。 4.0 泛光照明设置 4.1 泛光照明的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的风格相协调,尽量减少明线敷设。照明灯具应当安装在隐蔽位置。 5.0 其他外部设施设置 5.1 在历史风貌建筑的外檐墙体和窗户上不得张贴、设置各类文字、条幅,未经许可不得设置各类标志牌。 5. 2 可以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dbt29-18-1998)安装护栏,同一幢建筑的窗护栏应当采用相同的材质、颜色、式样。同一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的窗护栏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5.3 设置遮阳罩的,同一幢建筑应当采用相同的材质、颜色、式样。遮阳罩的颜色、式样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遮阳罩上不得设置广告。 5.4 历史风貌建筑上不宜安装空调室外机,如需安装的,宜设置在历史风貌建筑次要立面上。同层安装的应当在同一水平线上,上下层安装的应当在同一垂直线上,并进行适当装饰。 5.5 历史风貌建筑沿街一侧不得悬挂任何管线。现有悬挂的管线由管线管理单位负责逐步实施入地改造或者按照设计要求移至隐蔽处。 附件2 修缮和装饰装修 1.《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申请书》 2.《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 3.《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补正事项告知单》 4.《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5.《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6.《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 7.《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通知书》 8.《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修改通知书》 9.《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档案资料收件收据》 改变使用用途 1.《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申请书》 2.《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受理通知书》 3.《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补正事项告知单》 4.《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 5.《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不予核准通知书》 档案管理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查询申请表》 修缮和装饰装修 格式文本1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 修缮和装饰装修 设计方案审定 申请书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