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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南宁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9年南宁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实施方案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列入200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坚持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二、实施对象 纳入市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目标任务 (一)从2009年4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260元/人/月提高到280元/人/月,月人均补助不低于150元。各县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从2009年4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700元/人/年提高到1000元/人/年,月人均补助不低于45元。 (三)从2009年4月1日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50元定补金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斤米、1斤食用油和70元定补金。市财政按每人每月20元直接补助县区。 四、经费筹措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 (一)各城区(开发区)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负担比例的通知》(南府发〔2004〕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县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县区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不足部分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调整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县、区财政负担比例的通知》(南民政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区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市本级财政按每人每月20元直接补助县区,其余的供养款物通过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安排,不足部分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内安排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2009年3月底前,各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实施方案。 (二)从2009年4月1日起,民政部门按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实施救助。 (三)2009年6月底前,要完成对新增人员的审核、审批、发放工作。 (四)2009年7月底前,各县区要组织进行检查验收。 (五)2009年8月,对各县区进行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成立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长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温守荣、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的组织、计划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强化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二)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把好事做好,把实事做实。 1.各县区要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乡镇要做好对本乡镇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和低保存折、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的发放工作,坚持分类施保,努力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做好资金用款计划,督促和指导各乡镇要做好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审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