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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属驻德宏各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9〕1号)以及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更加充分的社会就业目标,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州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就业是民生之本,有效促进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进一步做好全州就业工作事关我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努力保持我州就业平稳,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扩大内需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措施,是衡量应对危机的重要标准。 全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好就业工作。 二、建立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就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定期和不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的各项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业促进就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限制 1. 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申办营业执照时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工商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2. 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首次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 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屋、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其经营活动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二)财政支持 4. 州政府2009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1000万元以上资金用于再就业培训补贴、转岗培训补贴和再就业补贴,对困难企业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稳定企业职工就业。 (三)税收优惠 5. 从2009年1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其中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州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以内(不含5000元)。 6. 从2009年1月起,就业转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金融信贷支持 7. 充分发挥就业扶持担保基金的作用,大幅度增加小额贷款规模,协调金融机构按5倍的比例放大贷款,担保机构、承贷银行2009年新发放就业扶持贷款不低于1500万元。 8. 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每人最高放宽到5万元;当年新招用我州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包括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4050”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参照被招用人员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贷款最高可达150万元。承贷银行、劳动、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政策措施的落实。 9. 各级财政按国家相关政策对以上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 (五)实行九种补贴 10. 凡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11. 实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按每人不高于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