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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健全项目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盟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和专业工作组,加强重大项目衔接落实工作,各旗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好国家、自治区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简化资金拨付程序,保证国家、自治区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尽快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提前做好"十一五"后两年项目准备工作,抓紧组织编报一批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项目。各级国土、环保、建设、金融等部门要提前介入项目前期工作,确保上报国家、自治区的项目具备审批条件。 (十七)加强资金保障。千方百计争取国家、自治区扩大内需投资。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十一五"后两年,盟旗财政预算安排适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社会事业发展、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等国家、自治区投资项目的配套和改善民生。支持金融机构增强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 (十八)优化投资发展环境。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工作程序,加快审批进度。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服务。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市政公用事业、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投资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建设单位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