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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工商发[2010]240号
【颁布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运用工商职能全力支持服务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十三)放宽企业出资形式,对于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十四)放宽重点产业项目名称登记条件,允许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使用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使用控股企业的字号的(控股企业名称为无地域名称),可以将名称中的字号放在行政区划之前;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帮助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的无地域名称。省外资本参与重点产业项目建设,来我省兴办总部企业的,允许其名称使用投资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划和字号,可以将省外投资企业的行政区划和字号放在名称中省内行政区划之前。
  (十五)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采矿业、农业、林业、畜牧业等行业的重点企业以及项目征用或租赁土地开展经营和项目建设,除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住所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凭土地使用证明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即可视为经营场所证明。重点产业项目或重点企业设立的非生产性分支机构以居民住宅为经营场所,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即允许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十六)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对于重点产业项目、重点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确定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凡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作为前置许可条件。
  (十七)放宽企业开业期限限制,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企业因资金或经营困难未能在办照后6个月内按时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工商机关通过实地了解情况,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开业或开工建设,企业要求保留经营资格的,不予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相关登记。
  (十八)放宽重点企业改制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条件,对于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评估后的净资产只要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评估后的净资产即可作为改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十九)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为股权出资参与重点产业项目,允许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与重点产业项目企业共同组建企业集团,促进产学研一体化。
  (二十)允许重点产业项目企业以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或通过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给予科技和管理等高端人才股权奖励,给予办理股东登记,为重点产业项目企业吸引科技和管理高端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二十一)扶持帮助重点产业项目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全力提供帮助,积极协助办理相关申请手续,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二十二)帮助重点产业项目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开展企业无形资产重组,促进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商标联合,依托优势项目创造优势品牌。
  (二十三)允许省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形式,开展企业资产重组,促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商标联合,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四)引导绿色食品生产龙头企业和组织对具有区域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主动指导相关组织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提高我省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三、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十五)加大对我省企业特别是重点产业项目企业的驰名商标、涉外商标、农产品商标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及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严厉查处各种商标侵权、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对我省重点项目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列出重点保护名录,对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作为省工商局重点督办的案件,依法从速查处。
  (二十六)大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宣传创建活动,严厉查处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招投标、建筑施工、中介服务等方面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维护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诚信环境。
  (二十七)深入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开展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主动纠正企业失信行为,促进市场交易安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十八)以垄断性行业强制交易、强制服务、滥收费用等行为为重点,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制止和纠正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地方保护、地区封锁、排斥外地产品或服务等违法行为,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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